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端人才集聚工程”启动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端人才集聚工程”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兴业、人才强区战略,加大对高端人才引进和培养的力度,营造有利于高端人才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充分发挥高端人才创新创业的引领和驱动作用,加快推进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武汉开发区)新型工业化、新型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央、省、市人才工作有关精神,武汉开发区决定组织实施“高端人才集聚工程”,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武汉开发区“高端人才集聚工程”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评审委员会负责高端人才(项目)论证和评审。

  第三条 “高端人才集聚工程”总体目标:按照武汉开发区“十二五”期间现代产业体系布局,创新高端人才的集聚机制,构建高端人才创新创业的支持载体,营造高端人才创新创业的优良环境,以企业为主体,以海外高端人才为重点,加快集聚创新创业高端人才。“十二五”期间,围绕汽车整车、汽车零部件、新能源汽车、电子电器、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产业板块,强化创新驱动,有重点地引进培养40名左右具有世界领先水平的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或领军人才,400名左右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高端创新创业人才。为企业核心竞争力高端化和先进制造业集群化提供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

  第二章 引才对象
  第四条 在武汉开发区注册,并在武汉开发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研究开发的企业和科研机构所引进培养的人才,与所在单位签订5年以上服务协议(或合同),每年在武汉开发区内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国际领先、引领产业发展、能带来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创新团队核心成员。
(二)在世界著名跨国公司中担任(或曾担任)中高级职务的工程技术专家、经营管理专家;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科、技术带头人,以及在海内外具有相当资历和知名度的高端人才。
(三)具有多年海外科技工作背景,属于国际某一学科、某一科技领域内的带头人,能够引领产业发展走在国际前列的高端人才。
(四)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员;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海外相当资历和知名度的留学人员。
(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能够填补国内空白,或获得过省部级以上一等奖科技奖励、科研成果的第一完成人,并在武汉开发区实现产业化,能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创新人才。
(六)武汉开发区紧缺的其它高端人才。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五条 经申报、评审入选为武汉开发区高端人才后,可享受武汉开发区“高端人才集聚工程”的扶持、资助、奖励、服务等相关政策。

  第六条 创新创业扶持。对先进、成熟、适用、有较好市场前景的科技创新项目,择优给予重点扶持。在武汉开发区领办、创办企业或研发机构,择优给予创新创业扶持资金。对领军人才,按产业化项目最高可给予1亿元的创新创业资金扶持;对其他高端人才,按产业化项目最高可给予500万元的创新创业资金支持。

  第七条 贷款贴息扶持。创办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给予当年度利息额25%的贷款贴息。其中对领军人才的贴息总额最高可达100万元,其他高端人才最高可达50万元。贷款形成损失的,给予贷款银行或担保机构最终损失金额30%的风险补偿。

  第八条 项目投资引导扶持。鼓励各类风险投资机构或个人提供融资支持。风险投资机构投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投资期限超过2年的,按其投资总额的5‰给予奖励。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或个人为入选人员创业投资发生损失,则按其投资损失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风险补偿。为高端人才创新创业提供融资、工程、贷款多元化担保和财务顾问等方面的金融服务。

  第九条 提供创业场所支持。对新办的科技型企业,给予办公用房补贴。租用面积100㎡以下的给予三年房租补贴;租用面积在1000㎡以下部分,按最高15元/㎡/月的标准给予一年房租补贴;租用面积超出1000㎡以上部分,按最高10元/㎡/月的标准给予一年房租补贴。

  第十条 支持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引进高端人才或与高端人才联合从事项目研发的,给予入站博士5万元/人/年的资金资助。

  第十一条 优先支持申报国家、省、市科技项目和科技奖励。对作出突出业绩和贡献的领军人才,优先支持申报“武汉市学科带头人计划”候选人。

  第十二条 为高端人才创新创业项目产业化提供平台支持。依托武汉开发区内重点企业、科研机构设立一批高水平创新岗位平台,依托重大项目建设一批高技术项目平台,依托武汉现代制造业创业服务中心搭建一批高效孵化平台,支持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领衔承担重大科技项目。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对高端人才实施期权、股权等中长期激励,包括以知识产权、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鼓励高端人才创办的企业做大做强,对纳税贡献大的给予一定奖励。鼓励高端人才以研发技能、管理经验等人力资本作价出资创办、联办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四条 积极推荐高端人才参加荣誉称号评选。积极推荐高端人才参加中国科学院院士(外籍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外籍院士)评选。对作出突出业绩和重要贡献的高端人才,优先推荐作为“武汉杰出人才奖”候选人。优先推荐高端人才作为中央“千人计划”、湖北省“百人计划”和武汉市“黄鹤英才计划”候选人。优先推荐高端人才参加国家、省、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享受政府特殊(专项)津贴人员的选拔,优先推荐高端人才申报享受相关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为高端人才提供生活资助和安家资助。
1、3年内为高端人才提供必要的生活资助。
①对创业型领军人才给予每人每月5000元生活资助,对创新型领军人才给予每人每月4000元生活资助。
②对创业型高端人才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生活资助,对创新型高端人才给予每人每月2000元生活资助。
2、为高端人才提供安家资助。
高端人才首次在武汉开发区购买自住商品房的,按以下标准可享受一次性购房资助。
①对在武汉开发区领办、创办企业的,高端领军人才可享受50-100万元的购房资助,其他高端人才可享受40-60万元的购房资助。
②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以上服务协议的高端人才,领军人才可享受40-60万元的购房资助,其他高端人才可享受20-40万元的购房资助。
3、在武汉开发区生活便利和环境优良的区域组织房源,建设高端人才公寓,为入选人员提供周转住房。建设武汉开发区精英社区,为高端人才集中提供高品质住房。鼓励用人单位为高端人才提供住房租金补贴。 

  第十六条 为高端人才解决配偶就业、子女教育等后顾之忧。
1、对需要安排就业的领军人才配偶,由武汉开发区和用人单位负责推荐就业。对暂时无法安排就业的,一年内给予每月2000元的生活资助,其人事档案由区人才服务中心免费管理。
2、高端人才子女入幼儿园、入中小学,可选择公办学校就读,也可选择国际学校或公办学校国际班就读,由武汉开发区教育局协助办理入学手续。
3、用人单位要帮助未参保的高端人才办理医疗保险,鼓励购买商业医疗保险。为高端人才建立健康档案,定期开展健康体检。在武汉体育中心,为高端人才免费提供优质体育健身服务。

  第十七条 建立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绿色通道。高端人才不受岗位职数和学历、资历等申报条件及评审时限的限制,依其能力和业绩可直接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为高端人才提供国际化人才培训和技术交流服务。
1、按照择优资助的原则,资助高端人才参加国外技术培训,对其发生的培训费用给予20%的资助,每人每年最高资助额度为2万元。
2、对贡献突出或工作需要的领军人才,可资助其赴国外进行学习考察或学术交流,每人每年最高资助额度为2万元。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千人计划”、“百人计划”入选者产业项目在武汉开发区实施产业化。高等院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科研院所“千人计划”、“百人计划”入选者到武汉开发区创办企业,其项目通过武汉开发区评审后,对其项目实施产业化给予鼓励和支持,并可享受第七条至第十三条扶持政策。

  第四章 引才程序

  第二十条 申请方式。
(一)高端创新人才由武汉开发区企业、研发机构推荐,根据其在解决企业重大创新问题以及承担重大项目中的作用进行推荐。
(二)高端创业人才由创业者本人或创业团队自荐。

  第二十一条 申请受理和资格审查。
(一)办公室全年受理申请,申请人或用人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武汉开发区“高端人才集聚工程”专项资金申请书》打印版3份,电子版;
2、《创业计划书》或《项目计划书》;
3、报送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4、申报人相关资格证书、业绩、科研成果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装订成册编有目录);
5、与申报项目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办公室对申请人员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二条 评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领导小组分别于每年5月、10月集中组织专家评审,重大人才项目可随时组织专家评审。评审分为专业技术评审和产业化评审两个环节。
(一)专业技术评审采取专家评审组分类评审的方式进行。根据人才项目申报情况,按照产业相近、适度集中、便于评审的原则,组织若干专家评审组,对人才项目开展分类集中评审。
(二)产业化评审由专家评审组中的投融资评估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出具《武汉市开发区“高端人才集聚工程”人才项目产业化评审论证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 审定。
领导小组对专业技术评审和产业化评审的意见进行审定,提出拟资助人才项目和高端人才人选名单。

  第二十四条 公示。
评审结果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公开监督。经审定的人才项目在武汉市新闻媒体及武汉开发区网站(www.wedz.com.cn)上公示,公示期10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领导小组对入选人才项目颁发《武汉开发区“高端人才集聚工程”入选通知书》,并与入选高端人才签订《武汉开发区“高端人才集聚工程”资助协议书》。

  第二十五条 “高端人才集聚工程”入选人员因个人原因未履行合同(协议)的,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经办公室审核,报领导小组批准后,依照签订的合同(协议),履行有关法律约定。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创新集聚机制。广泛宣传引才政策,大力开展引才推介活动,组织企业和海外高端人才交流对接活动。发挥引才政策驱动,调动企业引才主体作用,扩大高端人才需求,帮助企业解决好引才困难,做好高端人才跟踪服务工作。建立引才激励机制,鼓励人才中介机构参与,建立海外引才工作站点,拓宽引才识才渠道。

  第二十七条 构建支持载体。围绕重大项目、科研项目和创新项目建设,搭建创新创业岗位平台,促进高端人才创新项目对接。扩大科技企业孵化器规模,组织开展各类项目合作、项目支撑服务,提升孵化服务能力,提高孵化质量与水平。整合区域资源,搭建研发设备使用和应用人才共享的公共平台,为高端人才创新项目研发和快速实现产业化提供支撑平台。整合政策资源,将科技创新和创业扶持政策与高端人才政策整合运用,运用好融资、贷款担保、财务顾问、工程咨询和金融服务项目,形成合力,为高端人才创新创业提供快速发展的支撑平台。

  第二十八条 建立人才柔性引进机制。推行人才、智力和项目相结合的柔性引才方式,鼓励高端人才通过兼职工作、合作开发、咨询顾问、学术交流等形式来武汉开发区服务或创业。积极推行人才居住证制度,为来武汉开发区创新创业的高端人才提供户籍居民同等待遇。

  第二十九条 完善服务机制。建立武汉开发区高端人才信息库,完善高端人才动态管理和服务机制,促进高端人才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设立高端人才服务窗口,为入选人员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代办居住居留、签证办理、户口转迁、工商注册等手续。实施“人才项目专人服务计划”,为高端人才配备行政助手,帮助处理有关行政工作。
第三十条 建立武汉开发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多元化人才工作投入机制。

  第三十一条 建立高端人才工作的目标责任和考核奖励机制,将实施“高端人才集聚工程”的相关工作纳入成员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对高端人才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由武汉开发区“高端人才集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鼓励引进和培养高端人才的实施办法》即刻废止。